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8,83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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