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4號
TPDV,108,訴,364,2024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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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侯嘉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侯嘉禎,於本院判決後,變更為賴運興,據其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75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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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