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38號
TPDM,113,附民,63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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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8號
原 告 吳佳純
被 告 林以得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5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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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