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8號
原 告 翁嬿臻
被 告 潘偉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偉銘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翁嬿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