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88號
TPDM,113,附民,1588,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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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8號
原 告 翁嬿

被 告 潘偉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偉銘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翁嬿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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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