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25號
TPDM,113,附民,1225,2024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5號
原 告 鄭沛婕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被 告 鍾耀賢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3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
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思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惠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