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225號
TPDM,113,訴,1225,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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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信鴻




姚緯全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28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信鴻、姚緯全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同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 一般洗錢未遂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 罪組織等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被告2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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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