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16號
TPDM,113,聲保,116,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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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先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 年3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於113年4月8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 束在案,而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應更正為1年5月)確定,與先前所犯詐欺罪,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 月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212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53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桃 園地院於113年4月8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刑事裁定假釋 付保護管束,嗣於假釋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審 訴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聲請書誤載為3 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 部於113年10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212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現戶 部分)、法務部○○○○○○○○○113年9月12日南二監教字第113060 03300號函、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113 年度聲保字第95號刑事裁定、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74號 刑事判決、113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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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