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453號
TPDM,113,聲,2453,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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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蘭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08號),聲請
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所載。二、按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所 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 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又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 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亦有明定。所謂「該管法院」 ,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最高法院34年聲 字第11號參照)。查聲請人即被告陳蘭花(下稱聲請人)以 其因距離及工作原因聲請移轉管轄,並非刑事訴訟法第9條 或第10條事由,且應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 聲請移轉管轄,聲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附件: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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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