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452號
TPDM,113,聲,2452,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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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劉芳妤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陳毅豪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8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劉芳妤為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498號被告陳毅豪等1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之
告訴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
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
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
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
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
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
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
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
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
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
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上述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
規定之訂定及修正說明可知,上述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
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
、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
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而言,就此法院應考量被害人受損害
之權益、行使其他訴訟上權利之必要性、為確保人身安全不
受侵害等因素。
三、經查,被告陳毅豪等1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
第2款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等罪嫌,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643號等提起
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98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
固為本案之告訴人,惟被告所涉罪名非屬上述注意事項第2
點第1項前段所定之案件類型,並審酌本案之社會矚目性,
及聲請人受損害之權益、行使其他訴訟上權利之必要性暨確
保聲請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等因素,認依刑事訴訟法第271
條至271條之4等規定踐行相關程序,應已足以保障聲請人獲
知本案訴訟資訊之權益,而無經由本平台提供上開案件資訊
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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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