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038號
TPDM,113,聲,203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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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睿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11號、113年度執字第58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蔡睿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睿豪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詳如附表),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已如前述,固然其所犯附表編號1、3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為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則受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 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聲請卷參照),檢察官據以為 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而經函詢受刑人,其表示無意見 。是斟酌一切情事,逕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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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