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生博真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2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生博真機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黃色包包壹個、小米牌手機壹支、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生博真機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侵占他 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並審酌其 犯後否認犯行,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職業為工 程管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9頁)、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未扣案之黃色包包1個、小米牌手機1支、新臺幣1200元,均 係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六、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873號
被 告 賴生博真機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生博真機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上午11時34分許,經過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見黃謝來富之黃色包包(內 有小米牌手機1支、新臺幣1,200元)遺落在其普通重型機車 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 手將黃謝來富之黃色包包取走,未交由警察機關招領而予以 侵占入己,嗣黃謝來富發現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生博真機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 侵占犯行,辯稱:因為當天熬夜,不慎碰撞到被害人黃謝來 富的機車,一時氣憤,又看到機車上有個黃色包包,所以就 想把黃色包包拿去丟掉云云,然觀諸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 當日自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出來,之後經過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見到被害人置放在其機車上 之黃色包包,隨即徒手取走,並拿回到臺北市○○區○○路0段0 00巷0弄0號前,便開始翻找被害人之黃色包包,並自黃色包 包內取走手機等財物後,任意將被害人包包丟棄,有監視器 畫面截圖附卷可參,復與被害人指訴情節相符,是被告所辯
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 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昱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