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296號
TPDM,113,易,1296,202410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380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
字第3094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少貓因消費糾紛而心懷怨懟,竟基於
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00號告訴人賴國欽經營之全緯通訊行,持球棒
砸毀玻璃展示櫃,致令該展示櫃及其內部分手機不堪使用,
告訴人損失金額約新臺幣12萬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本案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憑,依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