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肇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2885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
號:113年度簡字第305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易字
第104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江肇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885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 易判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3057號),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113年度易字第1048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易字卷第122至123頁),本院認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