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276號
TPDM,113,審附民,2276,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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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76號
原 告 莊鈞元
被 告 LINA HERLINA(中文名:莉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98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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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