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定北
古曜誠
黃棋群
蔡王翔
阮孟哲
林世傑
馬御宸
王佑維
沈彣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075號、113年度偵字第15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