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1351號
TPDM,113,審訴,135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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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定北



古曜誠


黃棋群


蔡王翔


阮孟



林世傑


馬御宸



王佑維



沈彣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075號、113年度偵字第15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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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