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許寶云
訴訟代理人 游孟珊
被 上訴人 王信昌
本件上訴人許寶云因被上訴人王信昌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經原審法院即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403
號判決有罪後,檢察官及被上訴人均未上訴而確定,茲上訴人雖
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合法
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