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24號
TPDM,113,審簡上附民,12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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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明崑


被 告 陳立偉


(現另案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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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