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46號
TPDM,113,單聲沒,146,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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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佑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佑哲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 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龍山寺內,無故以自備之筆型 拍攝器與行車紀錄器,接續拍攝多名不詳女性被害人大腿與 裙底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畫面。嗣經在場者發現並報 警處理,為警扣得被告所持如附表所示,供本件犯罪使用而 含有不詳女性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檔案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核被告前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 罪嫌,茲因本件未據告訴權人合法告訴,前已為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3048號簽結未予追訴,惟 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產品均屬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爰 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之妨害秘密 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上揭妨害秘密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後,因無被害人提出告訴而予以簽結,有前揭他字案簽呈在 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產品,均係被告犯刑法第 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此業經被告於警詢中 自承在案(見他字卷第3頁至第4頁),並有該等物品內所儲存 影像蒐證畫面截圖附卷可佐(見他卷第13頁至第15頁背面), 核屬竊錄內容之物品及附著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 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沒收之。是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數量 備註 1 筆型拍攝器3臺 108年度綠保字第1032號 (他字卷第13頁、第34頁) 2 行車紀錄器1臺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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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