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振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
20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9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振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111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前開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8日期
滿未經撤銷。茲因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此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所明揭。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
訴處分(111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該緩起訴處分於111年9
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此有該
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
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
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見執聲卷第2頁
至第5頁),核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
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
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塊 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毛重:0.4370公克(含1袋),驗餘淨重:0.1448公克。 2 吸食器具 1組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