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83號
TPDM,113,單禁沒,483,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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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三太(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
69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張三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6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檢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
3年6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見偵卷
第35頁)可參,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等物品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
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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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