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嘉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40號、撤緩毒偵緝字第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嘉駿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緝字第240號、撤緩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240號、撤緩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而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均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中心民國110年10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0
年1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110年
度毒偵字第3385號卷第9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4190號卷第1
09頁),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等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殘渣袋 壹袋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塑膠手機保護殼 壹個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