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李冠緯
被 告 蕭聖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