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3號
TPDM,113,交簡上附民,1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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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聞英佐
法定代理人 周美鈴
聞林倡
被 告 高健菁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徐一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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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