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326號
TCDV,113,金,326,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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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26號
原 告 游定揚

被 告 黃楊玉變即黃莉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楊玉變為被告黃莉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莉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憑(見卷第53頁)。茲黃楊玉變為被告黃莉珍之繼承人 ,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 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黃楊玉變為黃莉珍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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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