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08號
TCDV,113,訴,508,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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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告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夢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⒈原告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克錸管
公司)及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克錸保全公司)
於民國111年3月1日分別與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興富發公司)簽立「夢幻誠(下稱系爭社區)管理服務契約
書」、「夢幻誠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管理及保全服
務契約),由原告對系爭社區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⒉其後
,系爭社區於112年2月19日成立被告管理委員會,原告與興
富發公司所訂之系爭管理及保全契約並於112年2月20日終止
,系爭社區則沿用系爭管理服務及保全契約,委由原告於11
2年2月20日至28日(下稱系爭期間)繼續提供管理及保全服
務,並於112年2月22日召開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下稱系爭
會議),經被告決議通過(下稱系爭決議),被告依照系爭
決議及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應就系爭期間給付管理服務
及保全服務費。⒊然幾經原告催款,被告並未置理,為此,
爰依兩造系爭協決議及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求被告給付
系爭期間之管理及保全服務費用。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伯克錸管理公司新台幣(下同)34
5,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伯克錸保全公司
155,9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乃與興富發公司訂立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被告並
未就系爭期間另與原告訂立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被告係經
興富發公司派駐系爭社區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依照債之相
對性,原告應向興富發公司請求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費用。
 ㈡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
行。
三、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1.系爭管理及保全契約由原告與興富發公司訂約,依約該約應
於被告成立後一個月終止。
 2.系爭社區於112年2月19日成立被告管理委員會。
 3.原告有於112年2月22日有參與系爭會議(本院卷第33頁)
 4.原告負責系爭社區管理組織報備事宜(本院卷第85頁)。
 ㈡兩造爭執事項
 1.兩造於系爭會議是否達成由原告就系爭期間依照系爭管理及
保全服務契約繼續為被告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之系爭協議?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期間之管理及保全服務費用是否合理
?金額應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於系爭會議是否達成由原告就系爭期間依照系爭管理及
保全服務契約繼續為被告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之系爭協議?
 1.⑴原告主張:②興富發公司提前於112年2月19日起終止系爭管
理及保全服務契約並拒絕繼續僱用原告(本院卷第115頁)
,系爭社區因此與原告商量由原告就系爭期間繼續提供管理
及保全服務,並於系爭會議決議通過,並經系爭社區公告。
⑵被告則抗辯:兩造並未於系爭會議達成系爭協議,原告與
興富發公司契約尚未到期,原告應向興富發公司請求給付管
理及保全服務費用等語。揆諸上說明,應由原告就兩造就系
爭期間合意依照由原告依據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為被告
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為證明。
 2.經查:「說明二:延續興富發合約112/2/20-112/2/28聘僱
原告伯克錸短期合約」系爭會議之會議紀錄議題欄固載有明
文(本院卷第33頁),然就此項說明之決議為何,則未見前
開會議紀錄登載,則原告主張:兩造於系爭會議達成委由原
告繼續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之協議,即非無疑。此外:⑴證
張薰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社區管委會是在2月19日
成立,我是管委會第一屆主委,當時與興富發公司間有許多
交接事項,例如公設瑕疵,當時興富發公司告訴我關於系爭
期間之管理及保全服務費可以在公設點交時一起談,所以我
沒有很認真去處理和原告間之契約。…系爭社區新的物業公
司於112年3月簽約,因此112年2月底前需要原告繼續提供管
理及保全服務,故系爭會議中沒有人反對原告繼續提供管理
及保全服務。…112年2月19日系爭社區與興富發公司沒有完
成點交等語(本院卷第137至142頁)。⑵證人林鴻濱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我經原告伯克錸管理公司派駐系爭社區擔任社
區經理…兩造均有叫我就系爭期間繼續在社區提供服務…沒有
人叫我離開,系爭會議中沒有人反對原告繼續就系爭期間提
供管理及保全服務等語(本院卷第143至147頁)。則依證人
前開證述,堪認系爭會議中雖無人反對由原告繼續提供管理
及保全服務,然證人就被告是否決議由何人負擔系爭期間之
費用則未有證述或說明,則原告主張:兩造於系爭會議中合
意由原告繼續依照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對被告提供管理
及保全服務,即尚非有據。
 3.次查,⑴證人姚宏鈞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112年2月間任職
興富發公司擔任副理,負責銷售、管理、面交及各社區區權
會成立。一般興富發與物業公司成立之管理及保全服務會在
社區管委會成立後立即終止等語(本院卷第154至155頁)。
然興富發公司與原告簽立之系爭管理服務契約第4條:「本
契約自民國113年3月1日8時起至夢幻誠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一
個月止,合約期間因管委會成立,乙方自行與管理委員會協
商,是否繼續於社區駐點服務」。另系爭保全服務契約第5
條:「本契約之保全服務期間自113年3月1日7時起至夢幻
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一個月止,合約期間若因管委會成立,乙
方自行與管理委員會協商,是否繼續於社區駐點服務」。則
依據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約定,該契約之契約期間係至
系爭社區管委會成立後之一個月為止,則證人姚宏鈞前開所
證內容,即與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規定並不相符。⑵佐
以證人姚宏鈞另證稱:系爭社區尚未點交完畢等語(本院卷
第155頁),既然興富發公司與系爭社區尚未完成點交,系
爭社區實無於管委會成立當日即同意負擔系爭期間管理及服
務費用之理;⑶再參以證人姚宏鈞證稱:興富發公司於系爭
社區112年2月19日成立管委會當日即與原告終止原系爭管理
及保全服務契約,當時沒有約定系爭期間之管理及保全服務
費用由興富發公司或系爭社區負擔,一般來說管委會成立後
,原先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之公司還會幫社區繼續服務幾天
或幾週,後續承接由系爭社區管委會決定,我已經忘記由何
人向被告說明,我印象中沒有去參與系爭會議,是由興富發
公司銷售部同事向系爭社區說明等語(本院卷第153至157頁
),則證人姚宏鈞並未參與系爭會議,並無見聞興富發公司
與系爭社區間是否業已協議由系爭社區繼續沿用系爭管理及
保全服務契約及負擔系爭期間之管理及保全費用,⑷況興富
發公司為本案利害關係人,所為前開證述既尚屬有疑,而關
於興富發公司業已向被告為終止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之
意思,又乏其他事證以為相輔,⑸則證人姚宏鈞證述:系爭
社區同意依照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負擔系爭期間管理及
保全服務費用等語,即無從據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⑹至證
林鴻濱固證稱:就我的認知付錢的人即系爭社區應該是續
聘的人(本院卷第147頁),然此為證人主觀臆測,尚乏客
觀之依據,仍難認可採。
 4.再查,原告另舉系爭社區公告主張被告亦已公告委由原告就
系爭期間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事宜等語,然經被告否認前開
公告為真。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
7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應由原告就前該公告之真正負舉
證之責。查「112/2/20-112/2/2/期間委員會由伯克錸物業
管理…」固有被告112年11月3日公告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9
頁),然證人張薰雅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沒有看過該公
告…我沒有持續住系爭社區,故公告何時張貼及貼在哪裡我
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40至141頁),此外,原告並未另舉
其他事證以為其佐,則被告是否張貼系爭公告尚屬有疑,揆
諸上開說明,原告據以主張被告業已承認委由原告就系爭期
間提供管理及保全服務事宜,舉證即有未足,並非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期間之管理及保全服務費用是否合理
?金額應為何?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於系爭會議協議達成系爭決議,則原
告依據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全及服務費
用,尚非有據,並非可採。
五、綜上,原告依據系爭管理及保全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全
及服務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本訴經敗訴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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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