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039號
TCDV,113,訴,3039,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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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9號
原 告 趙威翔
被 告 江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22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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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