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董事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889號
TCDV,113,訴,2889,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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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9號
原 告 王貴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董事關係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解除董事關係訴訟,並未表明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亦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7,335元及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9日送 達原告(113年8月30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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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