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30號
TCDV,113,訴,2430,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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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0號
原 告 周春雄
被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 、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 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訴訟,數法院 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及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澄溪為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彥駿 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向原告購買木材乙批,並開立票號68 0357、680358之本票兩紙予原告,惟被告前開行為乃詐騙行 為,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3萬5500元之損 害等語。
三、經核原告前開主張,係認被告有詐欺原告之情事,致原告受 有103萬5500元之損害,則本件本質上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應堪認定。又被告彥駿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苓雅區,有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被告陳澄溪之住所位於桃園市 ,亦有戶籍謄本資料為佐,均非本院轄區,且本院請原告釋 明侵權行為地,原告自陳侵權行為地為高雄(見本院卷第53 頁),亦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係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尚有違誤。而審酌證據調查及當事人應訴便利性,本院 認應以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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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