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 告 陳心瑜 陳妍妍 陳舒喬 陳雨緹 陳宇宇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被 告 陳麗貞 陳麗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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