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34號
TCDV,113,訴,1334,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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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林昱璿
被 告 陳建良

陳宏琳





陳柏宇
陳怡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297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1萬174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3萬724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萬1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與 涂懿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萬467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就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附民卷第4頁)。嗣審理時,變更上開利息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102頁),於後 因與涂懿秦達成和解,再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101萬1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就前項聲 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54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
二、本件被告陳建良、陳柏宇陳怡惠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建良、陳宏琳陳柏宇陳怡惠與涂懿秦 共5人於民國111年8月至9月間,共謀竊取原告公司油品行銷 事業部台中營業處台中供油中心柴油,以工具開鑿破壞原告 埋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人行道地面下方之輸油管 線,竊取柴油約2,000公升,導致油料損失以及油管毀損, 為修復油管,原告後續進行管線內容物流量檢測、油管緊急 搶修、管線非破壞檢測(焊道檢驗)等作業,且自111年9月 26日起至10月4日,台中供油中心陳凱陽等10人為了緊急搶 修油管而加班,原告共損失126萬4675元,被告陳建良、陳 宏琳、陳柏宇陳怡惠與涂懿秦共5人應各自分擔賠償額為2 5萬2935元及利息,而後涂懿秦已與原告達成和解並給付賠 償額完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責任等 語。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1萬174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方面:
㈠陳建良、陳怡惠陳柏宇:同意各分擔25萬2935元及利息, 但希望給予時間籌錢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陳宏琳:對於刑事判決沒有意見,但是伊現在沒錢可以 賠償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 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陳建良、陳宏琳陳柏宇陳怡惠與涂懿秦共5 人於111年8月至9月間,共謀竊取原告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台中營業處台中供油中心柴油,以工具開鑿破壞原告埋設於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人行道地面下方之輸油管線,竊 取柴油約2,000公升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 1978號判決認定被告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確定,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又原告主張其因被告 陳建良、陳宏琳陳柏宇陳怡惠與涂懿秦之行為,導致油



料損失以及油管毀損,為修復油管,而受有126萬4675元之 損失一節,亦有111年9月成品單位成本明細表、柴油貨物稅 減免公文-台財關字第1111003277號函、財政部111年5月31 日公告、汯源國際有限公司流量計外校報價單及檢測報告、 油管流量計外校檢測發票、中王12吋柴油管盜油事故緊急搶 修工作契約及工作說明書、緊急搶修工作發票、110年台中 處非破壞檢測工作長約及工項、焊道檢驗發票、台中供油出 勤紀錄、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加班時數申報單、 超時工作差價值夜(點)費月報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油品行銷事業部銷人發字第09710242520號函、員工薪資單 、盜油加班費統計表、油品編號對照表RBU、中油產品編號 說明、管線流量檢測費用需求單、中王12吋柴油管盜油事故 緊急搶修工作契約中三用表單、110年管線非破壞檢測長約 三用表單、工作通知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附民卷第29-81 、97-113頁),且被告陳建良、陳宏琳陳柏宇陳怡惠與 涂懿秦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主張表示同意各自分 擔額25萬2935元及利息為賠償或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02 、126、176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陳建良、陳宏琳陳柏宇陳怡惠與涂懿秦既共同故意 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且其行 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上開民 法侵權行為規定,訴請被告陳建良、陳宏琳陳柏宇、陳怡 惠與涂懿秦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洵屬有據。再查,涂懿秦 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原告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額(含利息)完 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陳建良、陳宏琳陳柏宇陳怡惠 連帶給付101萬1740元(計算式:25萬2935元×4=101萬1740 元),應屬有據。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 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債權,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 ,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最後一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惟被 告未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 1月21日送達陳建良、陳宏琳陳柏宇陳怡惠(見附民卷 第83、85、89、91頁),112年12月4日送達涂懿秦(112年1 1月23日寄存送達,10日發生效力,見附民卷第87頁),是 原告請求自112年12月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建良、 陳宏琳陳柏宇陳怡惠連帶給付原告101萬1740元,及自1 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 他訴訟程序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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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汯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