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 告 陳淑霜
被 告 徐美雲
陳世宗
陳麗芬
吳陳靜宜
廖木章
陳銘志
陳銘波
魏明珍
潘林富美
莊林智惠
莊君聖
張仲源
張仲慶
張仲宗
張仲富
張素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6,385元(計算
式:149957元/㎡*338㎡*原告持分1301/5590=00000000.84),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