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87號
TCDV,113,補,248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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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7號
原 告 卓宗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力興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8,877元(如附表所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利息僅計
算至起訴前),應繳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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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