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22號
TCDV,113,補,2422,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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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2號
原 告 李孟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霖
被 告 劉展志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 占用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萬2,863元【計算式:149,674元(系爭土地113 年度公告現值)×0.42㎡(原告自行陳報之占用面積)=62,86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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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