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李翊嘉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育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