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完成管理委員會換屆移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383號
TCDV,113,補,2383,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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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戴龍寺


被 告 張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完成管理委員會換屆移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自收受判決書起
7日內將莒光新城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附件十之一文件及
財產移交予原告。觀之原告所請求交付之文件其種類包括圖冊類
、名冊類、財務類、會議類、證照類、文書類、設備類、財產類
、規約類、業務類等類別之文書(詳見附證一),上開文件核屬
財產權,且價值無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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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