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託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352號
TCDV,113,補,2352,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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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美華、李東財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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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