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331號
TCDV,113,補,2331,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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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石煥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曼君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3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
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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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