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17號
TCDV,113,補,2217,202410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王堯天



被 告 弘光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