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2號原 告 譚承閎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趙寶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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