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02號
TCDV,113,補,2102,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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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譚承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趙寶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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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