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許桂瑜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
被 告 廖佳柔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廖佳柔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