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附帶上訴人 蕭妤蓁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張周秀美間返還押金等事件,附
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
第14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上
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
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
上訴,特此裁定。又附帶上訴人未檢附附帶上訴狀繕本,應併提
出附帶上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