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497號
TCDV,113,簡上,497,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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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姚玉雪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韋鋒張騰睿莊祐誠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
上訴人之部分,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張騰睿莊祐誠給付新臺幣
(下同)1,537,717元外,請求被上訴人張騰睿莊祐誠再給付1
60,766元,合計共1,698,483元,並請求被上訴人李韋鋒就前開
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698,4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745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24,369元,上訴人尚
應補繳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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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