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4119號
TCDV,113,司繼,4119,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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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119號
聲 請 人 張連峯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阿森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伍
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阿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以1
09年度司繼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阿森之遺
產管理人。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履行職務有聲請公
示催告、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
及清償債務等,爰依第1183條等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關書狀資料影本附卷
  可稽,堪認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
  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迄今所
  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尚屬單純,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
  酬為新臺幣25,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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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