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02號
聲 請 人 張連峯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魏進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進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以 113年度司繼字第33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魏進益之遺 產管理人。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履行職務有勘查抵 押不動產、聲請閱覽卷宗、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及搜 索被繼承人之遺產等,爰依第1183條等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 理報酬。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有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函文、遺產管理人工作紀錄表、本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及公示催告聲請狀等影本為 據,堪認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 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迄今所進 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尚屬單純,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為3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