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990號
TCDV,113,司繼,1990,2024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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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余國隆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9 上列聲
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以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被繼 承人余水樹之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二)余筱慧余筱琪之 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3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 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 事項,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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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