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638號聲 請 人 許世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文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票號WG0000000)。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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