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42號
聲 請 人 張馨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界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聲請狀末聲請人張馨云之簽名或蓋章。
㈢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元」是否誤載
?(因與聲請事項本票金額120萬元不符)
㈣陳報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