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539號
TCDV,113,司票,9539,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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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39號
聲 請 人 劉子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進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28張。
㈢確認票號CH582911本票(到期日113年10月30日)是否包含
在本件之本票裁定聲請中?(因狀附本票影本為29張,多
了前開本票影本)。如是,提出本票原本到院參辦,並一
併更正聲請狀之請求內容等(惟注意本票是否屆期並業經
提示)。
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因聲請狀僅記載清償期屆至,均未獲
兌現,無提示之意旨,是否經提示尚有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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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