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18號
聲 請 人 田金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國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補聲請狀末聲請人田金華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相對人溫國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利息利率18%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者,應以
年息6%計息)
㈤請確認事實及理由所載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本票「1
張」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㈥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三張。(因狀內所載證物為
「本票正本1張」,惟狀內僅附本票影本三張)
㈦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桃園地方法院」是否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