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251號
TCDV,113,司票,9251,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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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51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寶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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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